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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项目未调整致补税上千万加收滞纳金太可惜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至2025年1月8日对你公司(注册地址:广西桂平市南木镇中桥村)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做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实,你公司在申报2020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税前列支取得时其他个人支付的税费、未按规定取得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前列支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税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少缴2020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具体调整如下:

  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593,389.08元,适用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898,347.27元,已纳所得税898,347.27元。

  你公司2020年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装卸泥皮费”列支取得时其他个人支付的税费131,864.39元;在“制造费用-钩机台班费”列支取得时其他个人支付的税费525,138.29元;在“制造费用-铲车费”列支取得时其他个人支付的税费522,705.1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应核减主营业务成本1,179,707.84元。

  你公司2020年在“销售费用-运费”列支取得时其他个人支付的税费64,651.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应核减销售费用64,651.88元。

  你公司2020年在“制造费用-钩机台班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4,135,387.19元;在“制造费用-铲车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3,720,007.53元;在“制造费用-钻机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920,983.50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五条,应核减主营业务成本8,776,378.22元。

  你公司2020年在“销售费用-运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418,324.69元;在“销售费用-搬运装卸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490,211.00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五条,应核减销售费用908,535.69元。

  你公司2020年在“管理费用-个人所得税”列支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8,283.26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应核减管理费用18,283.26元。

  你公司2020年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82.67元、教育费附加72,049.60元、地方教育附加48,033.07元、资源税5,128,161.41元,税金及附加合计5,368,326.75元(印花税在管理费用列支),已申报扣除税金及附加5,368,323.7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应核增税金及附加3.01元。

  因你公司无法罗列清楚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的“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具体的调整数依据及在“其他”项目填报的调整数依据,自行填报的数据不准确,为避免重复调整,根据账簿记载的情况分别对应相关科目据实调整,并核减你公司自行申报的纳税调整增加额“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567,241.64元,核减自行申报的纳税调整增加额“其他”314,858.65元。合计核减应纳税所得额882,100.29元。

  以上1~5项调整后,核实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3,658,842.67元。

  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应纳税所得额2,279,668.92元,应纳所得税额569,917.23元,已纳所得税额569,917.23元。

  你公司2021年在“制造费用-钩机台班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13,437,301.26元,在“制造费用-铲车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13,249,606.26元,在“制造费用-运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5,215,522.30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五条,应核减主营业务成本31,902,429.82元。

  你公司2021年在“销售费用-运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378,215.60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五条,应核减销售费用378,215.60元。

  (1)你公司2021年在“管理费用-个人所得税”列支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9,238.22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应核减管理费用19,238.22元。

  (2)你公司2021年管理费用明细账账载金额3,334,690.06元,申报扣除3,334,689.88元,应核增管理费用0.18元。

  (3)你企业来提供的2021年1月第1号记账凭证反映,在“管理费用-另外的费用”列支安全生产罚款支出99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应核减管理费用999.00元。

  你公司2021年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0,266.54元、教育费附加48,159.92元、地方教育附加32,106.62元、资源税3,210,661.66元、印花税16,053.30元、水利建设基金12,624.43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188.77元,税金及附加合计3,433,061.24元,已申报扣除税金及附加3,452,386.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应核减税金及附加19,325.36元。

  (1)你公司2021年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账载金额41,108.12元,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核减自行纳税调增职工福利费金额24,070.77元;你公司自行申报纳税调减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851.00元,合计调减“纳税调整增加额”23,219.77元。

  (2)因你公司无法罗列清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其他”项目填报的具体调整数依据,自行填报的数据不准确,为避免重复调整,根据账簿记载的情况分别对应相关科目据实调整,核减你公司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增加额“其他”2,000,000.00元,。

  以上1~4项调整后,核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2,576,656.97元。

  你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484,693.6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

  你公司2022年在“制造费用-钩机台班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7,928,370.12元;在“制造费用-铲车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7,928,319.91元;在“制造费用-运费”列支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暂估费用4,010,467.51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五条,应核减主营业务成本19,867,157.54元。

  你公司2022年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6,040.10元、教育费附加33,624.06元、地方教育附加22,416.04元、资源税2,241,604.12元、印花税11,208.02元、水利建设基金7,664.51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6,169.34元,税金及附加合计2,398,726.19元,已申报扣除税金及附加2,434,706.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应核减税金及附加35,979.96元。

  (1)你公司2022年在“管理费用-个人所得税”列支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20,687.25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应核减管理费用20,687.25元。

  (2)你公司2022年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230,209.00元,发生额的60%为138,125.40元,当年营业收入(37,360,068.73元)的5‰为186,800.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税法允许扣除金额为138,125.40元,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92,083.60元。

  你公司2022年财务费用账载金额-6,370.15元,申报财务费用-9,130.98元,应核增财务费用2,760.83元。

  你企业来提供的2022年3月第12号、8月第33号记账凭证反映,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罚款606,250.0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核减营业外支出606,250.00元。

  (1)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账簿凭证资料,你公司2022年账载未记录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你公司将医保社保等支出填报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且填报数据不准确,核减你公司自行申报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补充养老保险“纳税调整增加额”38,187.37元。

  (2)核减你公司自行申报填报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211,528.97元。

  (3)因你公司无法罗列清楚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的“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具体的调整数依据,填报数据不准确,根据账簿记载的情况分别对应相关科目据实调整,并核减你公司“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自行申报的纳税调整增加额145,134.25元。

  以上1~6项调整后,核实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8,739,853.33元。此次检查调整后2022年申报的亏损额应调整为0元,以后年度不得弥补,责成你公司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8年主席令第2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应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3,414,710.67元,已申报缴纳898,347.27元,少申报缴纳2,516,363.40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8,144,164.24元,已申报缴纳569,917.23元,少申报缴纳7,574,247.01元;2022年应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4,684,963.33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4,684,963.33元。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775,573.7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税款(企业所得税14,775,573.74元)予以追缴,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滞纳金数额在解缴税款入库时按实际滞纳天数由金三系统依法自动计算加收。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桂平市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依规定进行有关账务调整和纳税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处理意见,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这个案例涉税问题很多,补税金额上千万,是一个不小的税案。但仔细一看,都是些很常规的调整项目,并不是疑难复杂的涉税问题。

  最可惜的是税前列支替个人负担的税款,有明确规定是不能这样直接列支的,企业可完全把税包含在发票里开,就能合法合理地税前列支了,可惜了。

  另外涉及的事项,没有发票税前列支、罚款不调整、业务招待费不调整,这样一些问题哪个不是最基本的涉税规定,真的还有财务专员不了解这些政策规定吗?为什么自己不调,等税务局来调整,额外多缴一笔滞纳金?也许还有罚款。当然也有一定的可能是心存侥幸,只是没想到踩雷了。